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经2022年10月20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
西安财经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和学校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所有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规范从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工作是由学校党委追究在党的建设、事业发展、履职尽责等方面失职失责的处级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党委是问责决定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中层单位党组织、党政部门实行问责。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单位,按照校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学校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在党的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学校建设事业发展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在事业发展、履职尽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涉及本单位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独断专行,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乱作为,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西安财经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等规定,导致用人失误、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跑官要官、托情打招呼、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四)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五)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在各种疫情、灾害、事故等事项处理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瞒报、谎报、迟报,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科技协同创新或其他经济合同的;
(八)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采购招标、资产管理等事项中,未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发生重大失误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十一)在各类考试、保卫、保密、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影响重大的情况的;
(十二)在人才引进、职工聘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获取不当利益,为他人提供便利,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十三)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者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用公款请客送礼或旅游的;
(十四)本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仍不整改的;
(十五)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关师德师风规定的言行,在社会和师生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败坏学术风气,在学术科研上存在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以及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六)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七)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兼职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 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不如实报告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一)受到问责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停职检查的问责者,停职检查期间的岗位业绩津贴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三)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在新职务未明确之前,自问责决定下发次月起,岗位业绩津贴一般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问责事项线索;牵头问责事项的调查;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一)对因检举、控告、执纪监督、查办案件、审计、查处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由学校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问责工作中,要及时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加强配合协作。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问责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校党委批准,或由校党委直接启动问责。对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事项,校党委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对被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问责,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二)问责调查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三)问责决定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提出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报学校党委审批,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学校党委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学校党委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二十一条 发现被问责对象有下列问责线索,经初步核实后,视情节决定启动问责:
(一)个人或者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二)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
(三)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
(四)其他反映被问责对象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需要被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问责调查单位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调查部门及人员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科级干部和其他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党字〔2006〕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