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组发〔2021〕1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西安财经大学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3月11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西安财经大学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规范基层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号)《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党委每年向各基层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创优争先、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和基层党务工作等。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须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以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为主要依据,向基层党组织下拨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年度预算,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
学校党委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数按照规定比例下拨。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拟集中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涉及使用党建经费的,应提前2周就拟开展党建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所辖党支部开展的活动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审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集中组织的活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日常活动
支出项目一般包括租车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费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在教育培训中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培训费用发放办法》标准执行。
(七)门票费必须符合实践教育基地要求,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讲解费按照实践教育基地讲解费用据实报销。
(九)资料费是指在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十)由相关培训机构承办教育培训的,且培训机构全部承担上述费用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培训机构承担部分费用的,依据相应标准酌情减少。
(十一)以上项目未明确开支标准的根据活动性质,参照《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党内表彰
支出项目一般分为综合表彰及专项表彰。综合表彰包括上级党组织、校党委“七一”表彰和其他重大活动表彰。专项表彰包括基层党建特色活动、党内竞赛、党建征文、党建研究等表彰。
(一)上级党组织表彰需要由学校党委配发奖金的,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二)学校党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奖金标准一般为2000元/个,先进基层党支部奖金标准一般为1000元/个,优秀个人类奖金标准一般为500元/个。
(三)校党委表彰基层党建特色活动、党内竞赛等活动,奖金标准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活动实际情况制定,集体类奖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个,个人类奖金一般不超过500元/个。
(四)各基层党组织原则上不开展综合表彰,可根据实际开展针对党员学习教育的专项表彰,集体类奖金一般不超过1000/个,个人类奖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个。
(五)用于开展表彰所产生的打印、复印、宣传、交通、购买证书、购买奖品(发奖金则原则上不发奖品,奖品以学习、办公用品等为主)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用于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学校相关制度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慰问走访
支出项目一般包括七一、元旦春节等慰问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的党员、干部,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庭;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党员、群众和特困家庭大学生。
(一)慰问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的党员、干部,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庭,建国前入党老党员。按照上级相关标准执行。
(二)慰问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党员、群众和特困家庭大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次,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人/次。
(三)慰问因病住院党员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次。
第十二条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党费专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可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用党建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报销党建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报销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当将党建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