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13:02 点击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高校基层党组织开展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就我校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议范围

组织关系隶属我校党委的全体党员。

二、评议方法

学校基层党支部已按要求参加了第一批主题教育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因此不再另行召开2023年度组织生活会。各基层党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等,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对受党纪处分党员民主评议参照以下情形评定等次:(1)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2)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不合格等次;(4)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5)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前款规定办理;(6)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三、相关要求

(一)院系级党组织要组织指导好所辖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问题差距,帮助改进不足;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

(二)1月13日前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梳理、汇总所辖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并于1月19日前将2023年度民主议党员组织评定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发通过“智慧党建平台-党建材料”上传,纸质签字盖章材料待下学期开学后交至行政楼B210办公室。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附件2)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存档。

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029-81556047


附件:

1.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组织评定统计表

2.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

                       党委组织部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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