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长安区在驻地高校选调领导干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6:22 点击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优化长安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提升领导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校地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长安区委拟从长安区驻地高校选调领导干部,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调的职位和数量

选调副处级领导干部15名,行政12人,事业3人;科级干部6名,行政4名,事业2名。

二、选调范围

我校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

三、资格条件

1.符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专业背景的优先选调;

5.尚未符合调任资格条件的或拟调任单位编制暂未出现空缺的,可先进行挂职,然后再任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选调:

①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未满的;

②与报名职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⑤试用期未满的。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副处级和科级干部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处级

1.在副处级岗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一年;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40周岁左右。

(二)科级

1.在正科或副科岗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一年;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35周岁左右。

四、程序方法

1.报名(6月5日至6月12日)。本人填写报名推荐表(附件1)。另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1000字以内的自我评价,以及近期2寸免冠蓝底渐变色正面照片3张(含电子版)。由校党委根据报名人选资格条件,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报长安区委选调工作领导小组。

2.资格审查(6月17日至6月19日)。长安区委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报区委审定,确定考察人员名单。

3.考察(6月20日至6月21日)。长安区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及谈话了解。

4.提出初步人选(6月24日至6月26日)。考察组撰写考察材料,形成考察干部情况报告,向区委提出初步拟任人选。

5.任职(6月底前)。初步人选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五、待遇与管理

选调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最低服务期限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服务期限计算,含试用期)。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回原单位工作。

请各单位及时传达,做好推荐,于6月12日17点前将报名推荐表及其他材料报送至党委组织部。

地点:长安校区行政楼B座210室

联系人:符博尘            电话:(029)81556047

件1长安区在驻地高校选调领导干部报名推荐表.doc




党委组织部

2019年6月5日

  • 附件【附件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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