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党发〔2023〕3号

 

作者: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11:39 点击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经学校 2023 年 1 月 6 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西安财经大学领导干部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激发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凝聚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和陕西省委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参照《陕西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综合施策、系统运用、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激励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基础,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获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六条 鼓励激励主要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七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30%的比例,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二)按照15%的比例,将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干部,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三)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当年可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1.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励的领导干部;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4.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位20%的单位、部门,确定为“争先进位最佳单位”;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位20%的干部,确定为“争先进位先进个人”。进位到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不再授予此荣誉称号。

第八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单位人数人均20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二)对获得“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的,按单位人数人均5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三)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和“争先进位先进个人”的干部,一次性奖励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1个月的奖励绩效。

(四)现职副处级和正科级干部,任现职级年限10年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踏实业绩突出,任现职级年限内获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的干部,经过专门推荐评选,可按本职级干部纳入激励推荐范围总人数30%左右的比例,评选享受高于本职级岗位绩效工资。正科级干部可享受副处职岗位绩效工资,副处级干部可享受正处职岗位绩效工资。

第九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三)一个聘期当中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者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干部,在选派挂职、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对在党的建设、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校园稳定安全、文化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事业改革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使用。

第十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领导干部,重点培养,优先培训。

(二)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对新任职、给予容错、受到诬告予以澄清、能下调整的领导干部,及时安排谈心谈话。

(三)保障领导干部合法权益,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属各单位、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工作应以“三个区分开来”为遵循,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激励作为、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四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十五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结论。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报学校党委审定。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在核实结束后给予解释答复。

(四)结果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对认定结果为容错免责的,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资料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容错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使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积极督促整改。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客观公正处理。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九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人事相宜、权责一致、依法依纪、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工作实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稳定安全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研判结果以及日常了解掌握的干部现实表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履行主体责任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落实上级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整改纠正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师生反映、上级部门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存在畏难情绪,不愿主动承担,或因主观臆断,导致学校改革发展工作迟滞不前,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各项改革建设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成效,各项指标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考核验收要求的;

(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少报慢报瞒报,损失挽回不力的;

(四)在教学、财务、科研管理和招生就业、人员招聘等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相关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干部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调离岗位。

(二)干部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在所属系列退步30%位次的,予以降职。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十七条  依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和日常了解掌握的干部现实表现,对相关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的;

(三)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履职出现较大问题的;

(四)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对工作不投入,责任心差,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2017年3月2日印发的《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西财党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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