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党发〔202161


作者: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6:42 点击数: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西安财经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党委会2021年9月24日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西安财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双一流”和“四个一流”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为学校现职事业编制人员或学校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方式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职务,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副处级干部不超过50周岁,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年龄原则不超过40周岁。

(五)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1.提任正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体岗位任职资格

1.提任学院(教学部)业务正职和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等业务管理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学院(教学部)业务副职和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等业务管理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提任学院(教学部)党务正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党务工作,工作业绩表现突出。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应经过党校(含校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提任党组织、工会、共青团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各有关章程规定的要求。

(十)涉及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任处级职务的,由学校党委专门进行研究。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能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干部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

第九条 为适应干部年轻化、专业化要求,处级干部职数在3个及以上的单位(部门),应注意选拔配备40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职)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班子成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院联系校领导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党政职能部门和有关教辅、附属单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在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所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意见。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均需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第十六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级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级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处级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1.教学单位,由本单位处科级干部、系(部)主任、党支部书记、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人大政协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

2.非教学单位,由本单位处科级干部、民主党派人大政协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单位)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由书记办公会对考察人选进行酝酿,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双一流”和“四个一流”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同时,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校园网、校内公告栏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单位:所在单位的科级及以上干部、系(部)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非教学单位:所在单位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党委(党总支)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三)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必须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的,还应听取学校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委意见,由学校纪委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学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一次集中研究提拔干部超过10人或调整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人,需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告;调整校工会、团委等负责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拟任职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学校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处级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委任和聘任方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的干部实行选任制,届中需要调整的实行委任制;其他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属拟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人选,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协同任职岗位所在部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宣布干部任免职决定。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制度。党员院长一般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委(党总支)书记一般同时任学院副院长,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第四十三条 处级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委任制、聘任制干部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选任制干部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岗位进行调整的处级干部,新一届任期自本人新岗位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4年(包括试用期)。若因工作需要,届中可进行个别调整。

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包括试用期),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可以连任连聘,原则上在同一领导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8年)。对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学院(部)的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在同一职位的任期可延长1-2年。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届。一个任期内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为锻炼培养干部,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的综合协调能力,在本校同一岗位任职两届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一)交流轮岗的主要条件: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8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

(二)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轮岗的重点: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基建、后勤以及招生等岗位的干部任职满两届(8年)的。

(三)个别符合交流轮岗任职年限的,确因工作需要,可暂缓交流轮岗,但续任原则上不超过一届(4年)。

(四)为保持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或正、 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涉及人、财、物方面的工作。

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对因任职年龄限制或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满58周岁的处级干部或年满56周岁自愿申请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从领导岗位上退出,实行岗位分类管理。业务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专职管理岗位的处级干部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基本条件,安排担任专职组织员、党建督导员、业务督导员等专项工作,考核合格的,原职务待遇不变。

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原单位或相关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占单位编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鼓励处级干部中的专家、教授转任教师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学术休假期,以利于集中精力开展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提升科研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处级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自愿申请退休或退出领导岗位,经党委批准后,申请退休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申请退出领导岗位的按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级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五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审计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校内监督、师生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科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 “双一流”和“四个一流”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为学校现职事业编制人员或学校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方式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本科学历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其中在本校工作满一年。

(二)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后勤、保卫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现职科级干部年龄,男干部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干部不超过58周岁,其他女干部不超过53周岁。提任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即男干部不超过54周岁,女干部不超过49周岁。

(五)提任党组织、工会、共青团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各有关章程规定的要求。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七)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八)科级非领导职务(实职)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的现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七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个人向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与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沟通协商后,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持,考察组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六)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一条 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谈话调研推荐

1.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干部人选,由本单位处科级干部、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

2.非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干部人选,由本单位处科级干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

(二)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充分酝酿,征求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召开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初步考察人选,经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各学院党委对本单位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其他处级单位的考察对象由本单位和所属党组织共同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本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组织部报告,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单位:所在单位处科级干部、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非教学单位:所在部门科级及以上干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科级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学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考察组一般由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的党员干部组成。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依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充分考虑各单位意见后,通过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核,提交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属拟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人选,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职通知下发前,均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每届任期4年。若因工作需要,届中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科级干部的交流、回避、免职、辞职,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修订)》相关内容执行。对科级干部考核优秀或特殊岗位需要的,经组织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科级干部免职后,其待遇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坚持“十个不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一)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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